文|财新周刊 王辛夷(见习)
征求意见一年半有余,外国投资法仍未正式出台,但中国开始迈出修法的第一步。
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称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四部法律进行修改,分别增加一条: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决定通过当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前,这一管理方式仅适用于自贸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