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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修法第一步

2016年09月19日第37期
全面重构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短期内难以实现,将自贸试验区试点措施上升为全国性法律,是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
news 原图 两名企业代表在上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内咨询企业登记的相关程序。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海等四个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措施上升为全国性法律。

  文|财新周刊 王辛夷(见习)

  征求意见一年半有余,外国投资法仍未正式出台,但中国开始迈出修法的第一步。

  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称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四部法律进行修改,分别增加一条: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决定通过当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前,这一管理方式仅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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