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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之道

2017年02月13日第6期
个人征信报告作为“有条件的公共产品”,其提供者应该是“市场中立”的──既不应与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有直接的商业竞争关系,也不应介入或影响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在各自细分市场的竞争

  文|谢平 邹传伟
  作者供职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征信是中国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发展普惠金融和促进消费带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为帮助金融机构确认借款者的真实负债水平,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至2006年组织金融机构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3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基本上确定了个人征信市场的蓝图;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着手开展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备工作。纵观过去十多年的探索经验,我们认为,个人征信市场应该坚持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以独立第三方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为辅的制度设计。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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