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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股东“和”难?

2019年10月21日第40期
股权传承不是一个人的布局,而是合伙股东的合力谋篇。股东之间用制度互保,方得以固本守成

  文|于永超
  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这是一个一不小心就“被股东”的时代,也是一个合伙人不断“被入侵”的时代。人人于股无仇,股亦无罪,但人们总是亲历或亲见现实场景中股东与股权的凌乱与纠葛。

  事实胜于雄判,有案为证。“家”“和”“业”“兴”这四姓股东,各出资100万元设立一家公司。为谋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四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权只能在股东内部流转,不得转让或分配给他人。股东齐心,其利断金。公司规模很快由出资的400万增值到4000万。孰料天有不测,公司董事长“兴”健康告急!自知来日无多,“兴”在病榻上了却了两桩心愿:其一,敦促儿子小兴领证结婚;其二,遗嘱将股权悉数由儿子继承,以寄望子承父业。“兴”走后,小兴依据遗嘱,向法院诉请继承股权,入主公司做股东;不想,小兴妻子应声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小兴继承的股权。“家”“和”“业”三位健在股东,则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拒绝接纳“兴”的后人入主公司,遂开启股东保卫模式。发展如日中天的公司,顿时烽烟四起。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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